一、基本要求
1、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時,應更換。
2、主要受力構件發生腐蝕時,應進行檢查和測量。當主要受力構件端面腐蝕達設計厚度的10%時,如不能修復,應更換。
3、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,應根據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采取阻止措施,同時應施用構件加強措施或改變其應力分布,或更換。
4、主要受力構件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運行時,如不能修復,應更換。
5、維修更換的零部件的性能、材質應不低于原零部件。
6、結構件需焊接時,所用的材質、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要求,焊接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。
7、設備在運行狀態時,不得進行維修。
二、維修內容
1、鋼結構及導軌(軌道)
(1)焊縫有欠焊、脫焊、開裂等焊接缺陷時,應及時采取補焊及重新焊接措施。新焊縫高度不得低于原焊縫高度;
(2)對于變形的承重梁及連接件,應及時校正,消除變形。當變形嚴重不能通過校正復原時,應及時更換;
(3)對于因原設計結構不合理而造成的嚴重變形或損壞的梁或連接件,應重新進行結構設計及改造;
(4)導軌(軌道)接頭脫焊,應及時補焊,并打磨平整;
(5)變形的導軌(軌道)應及時校正、復原。磨損嚴重、踏面凹凸不平的導軌(軌道),應及時更換原規格的導軌(軌道),且水平度(或垂直度)和平行度達到相關標準要求。
2、載車板
(1)載車板踏面扭曲變形,應及時校平,確保車輛停泊安全;
(2)邊梁扭曲、開焊,應及時校正、補焊或更換;浪板涂層脫落、生銹,應及時除銹、修復涂層,踏面塌陷的浪板應及時更換;
(3)引導板塌陷、彎曲、扭曲,應及時更換;
(4)存取車摩擦板變形,應及時校平或更換;
(5)當阻車裝置變形、磨損及老化影響泊車安全時,應進行校正或更換;
(6)滾輪踏面磨損,高低誤差超過1.5mm,或踏面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15%,應及時更換;
(7)主動滾輪運轉卡滯及鍵槽磨損變形,應及時更換;從動滾輪不能正常轉動,應及時更換滾輪軸承或滾輪部件。
3、搬運臺車
(1)臺車架主梁下撓度超過L/400時(L為梁的長度),應及時校正、加強、修復;
(2)存取車裝置軌道板踏面變形、磨損,平面度超過3mm時,應及時校平、修復或更換;
(3)存取車裝置滾輪不能正常轉動,應及時更換;
(4)臺車車輪踏面磨損,高低誤差超過1.5mm,或踏面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15%,應及時更換。車輪不能正常轉動,應更換軸承、滾輪、鍵或傳動軸;
(5)摩擦輪壓緊彈簧扭曲、變形、失效,應及時更換;
(6)布置在臺車架上的載車板軌道的維修見第2.1.1條。
4、升降臺車
(1)轎廂表面涂層脫落兩處以上或脫落面積大于50mm2,應及時修復,保持表面良好;
(2)轎廂水平度調節絲桿出現變形、螺紋磨損時應和緊定螺母同時更換;
(3)轎廂和升降旋轉盤中心的偏差:長邊方向應≤2mm,短邊方向應≤1mm,超過此數值時應進行調節,達到要求后用螺栓固定;
(4)旋轉盤頂板的傾斜和變形超過1.5mm,應及時調整或更換;
(5)導靴的變形或磨損超過踏面厚度的15%,應及時更換。滾輪若不能正常轉動應及時更換;
(6)轎廂導靴與導軌間的間隙:正面間隙≤2.5±1.5mm,側面間隙≤0.5±0.5mm,超過此數值時,須及時調整、修復。
(7)防墜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及時更換:a)裂紋;b)側向變形的彎曲半徑小于板厚的10倍;c)危險斷面的總磨損量達名義尺寸的5%。
(8)防墜鉤拉伸彈簧扭曲、變形、疲勞磨損,應及時更換;
(9)布置在臺車架上的搬運器軌道的維修見第2.1.1條。
5、轉向裝置
(1)轉向盤變形,平面度超過10mm,應校正、加強、修復;
(2)運轉時卡滯、打滑,應調整或更換相應傳動部件,如齒輪、軸承、摩擦輪等。
6、傳動系統
(1)傳動系統運轉卡滯、打滑或不能轉動,應更換變形、磨損嚴重的相應部件,如軸承、鍵、軸等。
(2)制動片厚度磨損超過總厚度50%,應及時更換。
(3)制動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及時更換:a)裂紋;b)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輪,制動面磨損達原厚度的40%;c)其他機構的制動輪,制動面磨損達原厚度的50%;d)輪面凹凸不平度達1.5mm時且不能修理。
(4)制動彈簧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及時更換:a)裂紋;b)塑性變形量達到彈簧工作變形量的10%;c)銹蝕面積達彈簧表面積20%。
(5)鏈輪出現裂紋或磨損量達原尺寸的20%時,應及時更換。
(6)鏈條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及時更換:a)裂紋;b)過盈配合處松動;c)相對磨損伸長率達到3%。
(7)卷筒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及時更換:a)裂紋;b)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%。
(8)滑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及時更換:a)裂紋;b)繩槽徑向磨損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%;c)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%;d)繩槽不均勻磨損量達3mm;e)其他損害鋼絲繩的缺陷。
(9)鋼絲繩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及時更換:a)扭曲、永久變形;b)在6d(d為鋼絲繩直徑)長度范圍內有3根鋼絲斷開或30d長度范圍內有6根鋼絲斷開;c)繩股斷裂;d)由于繩芯損壞引起的鋼絲繩直徑減小3%(抗扭鋼絲繩)或者10%(其他鋼絲繩);e)由于外部磨損引起的鋼絲繩直徑減小7%或更多時。
(10)軸承出現異響應及時更換。
(11)軸承座出現變形、裂紋,應及時更換。
(12)鏈條調節絲桿出現變形、裂紋、螺紋磨損時,應和緊定螺母同時更換。
(13)傳動齒輪
使用維護說明書中沒有提供傳動齒輪報廢指標的,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及時更換:a)輪齒塑性變形造成齒面的峰谷值高于(或低于)理論齒型輪齒模數的20%;b)輪齒折斷大于等于齒寬的1/5,輪齒裂紋大于等于齒寬的1/8;c)齒面點蝕(剝落)·齒面點蝕面積達輪齒工作面積的50%或20%以上點蝕坑最大尺寸達0.2模數;·起升、非平衡變幅機構的20%的點蝕坑深度達0.1模數或其他機構的20%的點蝕坑深度達0.15模數;·齒面剝落的判定準則與齒面點蝕的判定準則相同。d)齒面膠合面積達工作齒面面積的20%且膠合溝痕的深度達0.1模數;e)起升、非平衡變幅機構齒根兩側磨損量之和達0.1模數;其他機構齒根兩側磨損量之和達0.15模數。
(1)聯軸器出現下述情況之一,應更換:a)有裂紋;b)齒輪聯軸器的齒厚磨損,對起升機構超過原齒厚的15﹪時,對運行機構超過25﹪時,或有斷齒時;c)彈性柱銷聯軸器的彈性圈、齒輪聯軸器的密封圈如有損壞、老化。7、安全防護機構(1)安全鉤變形、損壞應及時修復或更換。
(2)安全鉤拉桿彎曲、扭曲應校直或更換。
(3)定位導向桿變形、磨損應校直或更換。
(4)導向座導向孔失圓、導向面凹凸不平,應及時更換。
(5)對重軌道變形、磨損應予修復或更換。
(6)對重滾輪滾動面磨損,不平度超過1.5mm,應及時更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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